关于国家认监委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的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10-17 17:43:11 | 浏览次数:

尊敬的认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已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明确该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规则》是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为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顺利适应并符合新版要求,保障后续认证活动的高效开展,我机构特将新版《规则》中涉及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重点变化内容进行梳理与提示,并随函附上规则全文及释义,请贵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提前组织学习与自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详见规则5.1.2)

(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如适用),且上述资质均处于有效期内;
(2)已按照适用的认证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QMS),并已连续有效运行满三个月,且已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认证证书,因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证书的,自暂停或撤销之日起已满一年;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的,自撤销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4)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近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虽曾不合格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验证;
(6)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2.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详见规则5.3)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即申请认证的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贵组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并须由组织自身直接向我机构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

 

3.认证审核安排的相关要求(详见规则5.4,5.6-5.9)

(1)审核时间计算:审核时间以“人日”为单位计算,1人日按8小时计。若贵组织实际工作日时长不足8小时,我机构将相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规定的审核时间要求。

(2)审核覆盖范围:现场审核将依据我机构对贵组织制定的审核方案,全面覆盖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各工作班次以及所有多场所现场,确保审核的完整性和代表性。

(3)初次审核安排: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5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未实施第二阶段审核,需重新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4)监督审核要求:首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后续每次监督审核的间隔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5)再认证审核安排:再认证审核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若未能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原证书到期后将自动失效。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顺延3年。

(6)特殊审核实施:当出现投诉调查、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贵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等情况时,我机构将在通报之日起30日内实施非例行的、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特殊审核。

 

4.审核过程中组织配合与审核实施的要求(详见规则5.5,5.10)

(1)审核计划与现场状态:应提前确认审核安排,并确保审核期间生产或服务活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保证审核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首末次会议参与要求: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亲自参加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须提前向我机构提交书面授权文件,指定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说明缺席理由。授权文件需加盖组织公章,相关情况将被记录在案。

(3)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体系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熟悉本组织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的建立与持续改进。每次审核期间,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须接受审核组的面对面访谈。若其未能参与访谈,或被发现不熟悉体系基本内容、未实际推动体系运行,审核将不予通过。

(4)记录提供与真实性:应按审核计划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体系运行相关的所有记录和证据,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

(5)不配合情形的处理:如出现拒不配合审核工作、阻碍审核实施,或最高管理者(及授权代表)缺席首末次会议等情况,我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审核。

(6)不符合项整改要求: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有效证据供审核组长验证。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证,我机构将不作出授予、保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获证后认证证书保持的相关要求(详见规则6.1,7.2-7.4,10.5)

(1)体系持续运行与监管配合:应确保QMS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运行,并主动关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关于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具体情形。积极配合国家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投诉、举报或异常情况的调查。

(2)认证证书与标志的正确使用:

*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规范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表述。

*不得在产品本体上单独标注QMS认证标志。确需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必须同时注明“本组织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全称,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当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撤销或注销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宣传、展示或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3)重要信息的及时通报:应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及时向我机构通报以下重大变更或异常情况:

*组织法律地位、名称、地址、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变更、失效或被撤销;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认证资格的情形。

(4)认证记录的保存:应妥善保存认证有效期内的全部相关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纠正措施材料、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如适用)等,以备查验。

(5)证书状态管理提醒:新版《规则》已明确列举了导致认证证书被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合、受到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组织依法终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或注销的情形及处理程序。请贵组织务必持续关注自身合规状态,防范证书失效风险。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与认证客户双方的责任和要求作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我机构已据此全面调整认证实施流程,同时也请贵组织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体系负责人认真学习规则全文及释义(随函附上),准确理解新版要求,切实防范合规风险,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及认证证书的合法有效。

为支持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我机构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培训等多种渠道持续发布解读信息并提供技术指导。如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机构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我机构工作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与认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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